為規范中心工程項目,保證工程質量,完善工程資料。結合中心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一、工程項目
工程項目是指中心機關各科室對外簽訂的產生經費支出超出1萬元以上或沒有達到1萬元但含有后期維修、技術保障等服務內容的合同事項的總稱。
二、驗收的條件
1、工程項目按合同要求約定的內容全部完工。
2、具有完整的技術檔案和施工及服務資料。
三、驗收的程序
1、中心機關各科室負責的工程項目竣工,符合中心使用條件后,向考核辦提出竣工驗收的申請。
2、考核辦根據工程項目的完成情況,由工程項目負責人、使用科室負責人、考核辦人員成立工程項目竣工驗收小組,負責對工程項目質量的驗收。
3、根據工程項目的實際情況,驗收時,施工單位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代理人應在場積極配合驗收工作。需邀請專家的,驗收小組應聘請專家人員,參加工程項目竣工驗收小組,負責技術和質量的審核,并提出專業意見。
4、驗收評定意見應客觀、準確、簡潔。
5、驗收完畢后,形成意見,填寫工程項目竣工驗收單(見附表)。參加驗收人員應在工程項目竣工驗收單簽字,包括項目負責人、科室負責人、使用科室負責人、考核辦人員、專家等。
四、驗收的內容
1、資料驗收(清單、批復、批條、函、詢價單、發文審
批單、主任辦公會議紀要、合同、發票復印件、驗收
單等)
2、質量驗收
3、合同內容的驗收
五、資料的移交
根據中心《項目資料管理規定》(三政務〔2016〕12號),驗收后應將工程項目資料歸檔保管,本科室留復印件。
六、驗收人員的要求
參加驗收人員應客觀、公正了解施工情況及提供服務情況,嚴格按照合同約定,審核各項內容,反對弄虛作假,嚴禁收受施工單位禮金、紅包、購物卡等違反八項規定的內容現象發生,經發現予以嚴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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