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預算執行和決算審計
第一節一般原則
第五十三條本指南所稱預算,是指高校根據事業發展計劃和任務編制的年度財務收支計劃。預算分收入預算和支出預算。
第五十四條本指南所稱決算,是指高校根據年度預算執行的結果而編制的年度財務決算報告,包括決算報表和決算情況說明書。決算是反映學校年度財務狀況、年度收支情況和事業發展狀況的書面總結文件。
第五十五條本指南所稱預算執行與決算審計,是指由高校內部審計機構依法獨立對預算執行與決算的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進行的審查和評價活動。
第五十六條高校內部預算執行和決算審計的目標是促進規范學校預算管理,提高預算編制工作的科學性、準確性和透明度,促進更加合理地分配學校資源,提高資源的配置和利用效益。
第五十七條高校內審部門對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審計,應做到事前審計、事中審計、事后審計相結合。高校內部審計機構應在預算編制階段事前介入,了解預算編制和調整情況;在年度預算執行期間對其執行情況進行期中審計;在次年上半年內對上一年度預算執行情況進行事后審計。
第五十八條高校內審部門應根據上級主管部門的相關政策、學校的具體情況,在預算執行和決算審計中確定重點審計內容。
第五十九條高校內審部門對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審計,應將對二級預算單位的延伸審計與本部門所開展的其他類型的審計相結合,相互利用審計成果,提高審計工作效率與效果。
第二節預算執行審計
第六十條預算執行審計是在預算內部控制測評的基礎上,對預算管理、收入預算執行、支出預算執行等進行的審查和評價。
第六十一條預算管理審計
預算管理審計是對預算的編制原則、編制程序、編制方法、預算調整、經濟責任制等相關管理活動的合法性、適當性和有效性的審查和評價。
(一)應獲取的相關資料
主要包括預算政策、預算編制計劃、專項經費管理辦法、預算管理辦法和經濟責任制等。
(二)應關注的風險領域
主要包括預算程序失控的風險、預算管理依據不當的風險、預算管理職責不到位的風險等。
(三)審計內容
1、預算管理中的內部控制制度和各級經濟責任制是否健全,是否有效。
2、預算編制是否遵循“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原則,收入預算是否貫徹積極穩妥的原則,支出預算是否貫徹統籌兼顧、保證重點、勤儉節約的原則;預算編制的方法是否符合上級主管部門及本校的規定。
3、預算方案的編制是否真實、合法、有效;是否編制超越學校財力的赤字預算;預算是否按照規定程序審批;預算經費是否按規定時間足額下達。
4、預算調整有無確需調整的原因及明確的調整項目、數額等措施有關說明,預算調整是否編制追加和調整方案,并經法定程序審批后執行。
5、預算下達后是否存在不經法定程序隨意調整現象,預算支出有無隨意增減項目或項目之間隨意調劑使用情況。
(四)審計方法
預算管理審計可以采用檢查、調查、分析性復核、復算、鑒證和詢問等方法。
第六十二條收入預算執行審計
收入預算執行審計是對收入預算執行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進行審查和評價。
(一)應獲取的相關資料
主要包括上級主管部門撥款控制數和預算批復數文件、有關部門的收費批文、學費收費通知和記錄、學費收據存根聯、預算外資金上繳的相關憑證、收入核算的相關會計資料等。
(二)應關注的風險領域
主要包括收入項目不完整、學費收入依據不當、預算外收入上繳不完整和不及時、收入核算不正確等。
(三)審計內容
1、各項收入是否全部納入預算,實行統一管理。
2、各項收入是否真實、合法、完整,有無隱瞞、少列收入、推遲或提前確認收入行為;各項收入的款項是否及時足額到位。
3、是否按預算目標積極組織收入,有上繳任務的單位或部門是否將應上繳的預算收入按規定及時上繳學校,有無截留、挪用預算收入或私設“小金庫”行為。
4、各項收入,包括財務補助收入、上級補助收入、事業收入、經營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和其它收入,是否準確分類。
5、收費的項目、標準和范圍是否報經上級主管部門批準,有無擅自增加收費項目、擴大收費范圍和提高收費標準等問題;是否貫徹“收支兩條線”原則。
6、收入的會計處理是否合規。有無利用應付及暫存、代管項目等過渡性會計科目掛賬隱瞞收入或直接列收列支等問題。
7、學校是否制訂保證收入預算目標實現的控制措施和辦法。
8、分析收入預算的執行情況及其與收入預算之間的差異和原因。
(四)審計方法
收入預算執行審計可以采用調查、審核、觀察、函證、計算、分析性復核、抽樣和詢問等方法。
第六十三條支出預算執行審計
支出預算執行審計是對支出預算執行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進行審查和評價。
(一)應獲取的相關資料
主要包括支出預算明細表、預算下撥文件、支出核算的相關會計資料等。
(二)應關注的風險領域
主要包括支出項目不合法、支出項目不真實、支出標準不合規、專項經費未專款專用、支出核算不正確等。
(三)審計內容
1、支出預算是否嚴格按照預算確定的經費項目、支出標準和支出用途進行開支或撥付經費,是否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務制度以及上級主管部門和學校有關財務規章制度規定,是否存在擅自擴大支出范圍和提高開支標準的行為。
2、各項支出是否真實、合法,有無隨意改變支出的確認標準或計價方法,多列、不列或少列支出;支出中有無虛列支出、以領代報、以購代支現象,有無擠占、挪用、損失浪費、濫發錢物、變相對外投資等行為。
3、各項支出,包括事業支出、經營支出、自籌基本建設支 出/和對附屬單位補助支出分類是否準確、合規;是否正確劃清各類支出的界限,支出是否真實并嚴格按預算執行,有無預算外或超預算等問題;是否按照標準考核、監督支出。
4、專項資金是否按特定項目或用途專款專用,有無擠占或虛列行為。
5、支出的會計核算是否合規、準確。有無利用應收及暫付、應付及暫存、代管項目等過渡性會計科目掛賬隱瞞支出或直接列收列支等問題。
6、支出預算中是否有保證預算目標實現的控制措施和辦法。
7、分析支出預算的執行情況與支出預算之間的差異和原因。
8、分析與評價支出預算執行的效益和效果。
(四)審計方法
支出預算執行審計可以采用調查、審核、監盤、觀察、函證、計算、分析性復核、抽樣和詢問等方法。
第三節決算審計
第六十四條決算審計是對決算報表及其資產、負債、凈資產、收入和支出進行的審查和評價。
第六十五條決算報表審計
決算報表審計是對決算報表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進行審查和評價。
(一)應獲取的相關資料
主要包括年度預算及其編制與調整說明和批準文件,包括上級主管部門批準的年度預算通知和預算追加調整通知;年度財務決算報表及其編制說明和上級主管部門關于年度決算編報的通知;年度會計賬簿、會計憑證及有關的重要經濟合同協議、會議記錄等資料;學校國有資產處置(包括固定資產與存貨的報廢、轉作投資、無償調撥、毀損、丟失和壞賬處理等)的審批文件和相關資料;其他有關資料。
(二)應關注的風險領域
主要包括報表存在不合法項目的風險、收入和支出中存在不真實項目的風險、支出標準不合規定的風險、專項經費未專款專用的風險、支出核算不正確的風險等。
(三)審計內容
1、審查財務決算報表是否完整,并進行復核性檢查。包括:財務決算報表是否齊全,符合上級主管部門的統一要求;每張報表內容填列是否完整、正確;項目填列是否齊全,表內對應項目之間數據勾稽關系是否正確,應當填寫的“報表附注”是否填列;對應報表之間數據勾稽關系是否正確;是否有年度財務情況說明(文字部分);是否按有關規定簽名蓋章。
2、核對報表項目數據填列與對應的賬戶余額或發生額是否一致,檢查表、賬是否相符。按照報表所列項目,逐一與會計賬簿進行核對。
3、對報表項目內容的真實性進行檢查驗證,應用預算執行審計成果對收入、支出類項目進行分析性復核;檢查各項資產的實有數與報表填列數是否一致;審查各項凈資產的形成過程,分別進行驗算。
4、對會計核算情況進行檢查,是否符合《會計法》和《高校會計制度》的規定;是否定期將會計賬簿記錄與實物、款項(貨幣資金、有價證券等)及有關報表、資料相互核對、賬實、賬賬、賬表是否相符;采用的會計處理方法是否前后期一致,有無隨意變更;確有必要變更,是否將變更的原因及影響在年度決算報表情況說明中反映;學校財務管理與會計核算中的內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5、審查財務分析指標,包括經費自給率、預算收支完成率、人員支出與公用支出分別占事業支出的比率、資產負債率、生均支出增減率以及其他財務指標等是否真實、準確,能否恰當地反映學校的財務狀況、收支結果和事業發展情況。
(四)審計方法
財務決算報表審計可以采用審核、觀察、計算、分析性復核和詢問等方法。
第六十六條資產審計
資產審計是對資產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進行審查和評價。
(一)應獲取的相關資料
主要包括財務報表和相關會計記錄、學校固定資產報表和盤點表、報廢固定資產清單、銀行對賬單、庫存現金盤點表、對外投資的資料、全資企業的審計報告等。
(二)應關注的風險領域
主要包括購置資產未入賬的風險、報廢固定資產未沖銷的風險、資產賬實不符的風險等。
(三)審計內容
1、資產的存在是否真實、完整,資產的管理是否安全,資產的變動是否合法,資產的計價是否合理、正確,有無隨意改變資產的確認標準或計價方法,虛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資產的行為。
2、貨幣資金和有價證券的管理和使用是否符合規定,內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銀行開戶是否合規,有無出租、出借或轉讓等問題;有無公款私存、挪用、白條頂庫、非法融資以及舞弊盜用的情況;定期存款是否合規合理,貨幣資金是否安全完整。
3、應收及暫付款項、借出款的發生、增減變化是否真實、合法,是否及時清理結算,有無長期掛賬、虛掛賬等問題,有無呆賬、壞賬情況;對確實無法收回的應收及暫付款、借出款是否查明原因、分清責任、按規定程序批準后核銷。
4、財產物資的收發、管理和使用是否真實、合法、安全、完整,不相容崗位是否分離,購置有無計劃和審批手續,有無被無償占用、流失、損失浪費等問題,大宗物資的采購是否建立招標制度和集中采購制度;會計核算是否符合規定,內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對固定資產、材料是否進行定期的清查盤點,做到賬實相符,盤盈、盤虧是否及時調整和處理。
5、對外投資是否進行可行性研究,是否履行了法定審批程序;以實物對外投資是否按規定進行資產評估;投資款項的發生和增減變化是否真實、合法、完整;是否責成有關部門或專人對投資項目進行監控、管理,是否及時對投資本金和投資收益進行回收,有無投資失誤和損失問題,是否建立目標經濟效益項目責任制;投資及其收益的會計核算是否恰當、合規。
6、無形資產的取得、管理、核算、轉讓是否符合規定。
(四)審計方法
資產審計可以采用審核、監盤、觀察、調查、函證、計算、分析性復核和詢問等方法。
第六十七條負債審計
負債審計是對負債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進行審查和評價。
(一)應獲取的相關資料
主要包括財務報表和與負債相關的會計記錄、賬齡分析表、銀行貸款合同、貸款項目可行性分析報告等。
(二)應關注的風險領域
主要包括負債資金到位不及時的風險、貸款利息成本過高的風險、不能按時還本付息的風險等。
(三)審計內容
1、負債的形成、存在是否真實、合法、完整,有無隨意改變負債的確認標準或者計價方法,虛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負債的行為。
2、對各項負債包括借入款、應付及暫存款、應繳款項、代管款項等分類和會計核算是否合理、合規,是否按規定權限對各項負債進行處理。
3、對各項負債是否及時清理,按照規定辦理結算,并在規定期限內歸還或上繳應繳款項,有無長期掛賬現象。
4、學校為發展舉債搞建設是否有償還來源和能力,是否控制在一定的規模內,有無潛在的財務危機。
5、是否存在未決訴訟案或有關事項。
(四)審計方法
負債審計可以采用調查、審核、函證、計算、分析性復核、抽樣和詢問等方法。
第六十八條凈資產審計
凈資產審計是對凈資產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進行審查和評價。
(一)應獲取的相關資料
主要包括財務報表和與凈資產相關的會計記錄等。
(二)應關注的風險領域
主要包括基金分類不正確的問題、基金列支不適當的問題、事業基金長期透支的風險等。
(三)審計內容
1、凈資產的存在、發生是否真實、合法、完整,有無隨意調節收支配比余額。有無編造虛假或隱瞞事業基金、專用基金、固定基金的余額和增減變化情況,財務結果、收支差額的計算是否正確,有無隨意改變凈資產的確認標準或者計價方法。
2、各項結余的分類是否合理、合規,經營收支結余是否單獨反映,會計核算與處理是否符合規定;結余分配及比例是否符合國家的有關規定。
3、事業基金和專用基金的設置、分類、結余、增減變化是否準確、合規,會計核算與處理是否符合規定,是否嚴格按規定的用途使用,使用效果如何,有無擠占、挪用或虛列的行為;各項專用基金的計入、提取及比例是否符合國家的有關規定,是否及時足額到位。
(四)審計方法
凈資產審計可以采用審核、計算、分析性復核、抽樣和詢問等方法。
第六十九條收入與支出審計,參照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內容執行。
第四章建設工程項目審計
第一節一般原則
第七十條本指南所稱建設工程項目審計,是指高等學校內部審計機構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制度規范,對建設工程項目各階段業務管理活動的合法性、適當性、有效性所進行的確認和評價活動。
第七十一條建設工程項目審計的內容包括對建設工程項目投資立項、勘察設計、施工準備、施工過程、竣工驗收等各階段業務管理活動的審查和評價。
第七十二條建設工程項目審計的目的是促進有效控制工程造價和有效改善建設工程管理,促進學校建設工程目標的實現。
第七十三條開展建設工程項目審計,應根據重要性和成本效益原則,結合學校實際情況和內部審計資源狀況,既可以進行工程項目全部階段或環節的審計,也可以進行工程項目部分階段或環節的審計。
第七十四條建設工程項目審計應遵循以下原則和方法:
(一)事前審計、事中審計和事后審計相結合;
(二)技術經濟審查與審計控制和審計評價相結合;
(三)以促進控制工程造價和規范工程管理為重點,并充分關注造價、工期、質量三者關系;
(四)注意與建設工程管理部門、工程監理機構、造價咨詢機構的協調與溝通。
第七十五條建設工程項目審計由內部審計機構獨立實施,也可由內部審計機構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造價咨詢機構實施。委托造價咨詢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或學校相關規定辦理,委托費用按規定列入工程建設成本。
第二節投資立項階段的審計
第七十六條投資立項階段的審計主要是通過參與建設工程項目的立項論證過程、審查與評價擬上報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或項目申請報告(實行核準制的非政府投資項目)的真實性、完整性,為領導層提供決策依據,規避投資風險,提高投資效益。
第七十七條在投資立項階段的審計中,應主要依據國家有關部門發布的《投資項目可行性研究指南》、《教育部直屬單位建設項目核準暫行辦法》及地方政府相關規定,以及學校的事業發展規劃、學科發展規劃和校園建設總體規劃。
第七十八條投資立項階段審計的主要內容:
(一)可行性研究前期工作的審查與評價。審計機構通過參與項目立項論證工作,分析擬建項目的建設規模、建設功能是否符合學校事業發展規劃、學科發展規劃和校園建設總體規劃,選址是否合理,投資規模是否適度,有否超出學校財力的可支配能力。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或項目申請報告真實性的審查與評價。主要檢查可行性研究報告或項目申請報告編制的依據是否真實;擬建項目建成后的經濟、社會、辦學效益分析是否客觀、真實;投資估算是否準確,工程內容和費用是否齊全,建筑工程費、設備購置費、安裝工程費以及其他建設費用和各類預備費的估算是否合理,與類似已建成項目比較是否存在建設標準過高導致浪費或估算偏低導致工程質量難以保證等問題;資金籌措的安排是否合理,投資計劃安排是否得當,是否存在因資金不到位而導致工程建設風險等問題。
(三)可行性研究報告或項目申請報告完整性的審查與評價。主要檢查可行性研究報告或項目申請報告是否具備國家有關部門發布的《投資項目可行性研究指南》、《教育部直屬單位建設項目核準暫行辦法》或地方政府相關規定的內容;是否說明建設項目的目的、依據、與單位事業發展規劃的關系;是否對資源的需求和經濟、社會、辦學效益做出分析等。
第三節勘察設計階段的審計
第七十九條勘察設計階段的審計主要是對工程項目建設過程中勘察、設計階段各環節業務管理活動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的審查和評價,目的是提高勘察設計階段內部控制及風險管理的適當性和有效性,保證勘察、設計資料的充分性和可靠性。
第八十條勘察設計階段審計應依據以下主要資料:
(一)經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或經核準的項目申請報告及估算;
(二)概預算編制原則、計價依據等基礎資料;
(三)勘察和設計招標投標資料;
(四)勘察和設計合同;
(五)初步設計審查會議紀要等相關文件;
(六)建設工程管理部門與勘察、設計商往來函件;
(七)經批準的初步設計文件及概算;
(八)施工圖會審會議紀要等相關文件;
(九)經會審的施工圖設計文件。
第八十一條勘察設計階段審計的主要內容:
(一)工程勘察的審查與評價
1、委托勘察與招投標的審查與評價
(1)委托勘察的范圍是否符合已報經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或已核準的項目申請報告;
(2)是否采用招投標方式選擇勘察單位,招標方式的選擇是否合理,是否存在規避招投標等違規操作風險;
(3)招標文件的內容是否合法合規,是否完整、嚴密,是否全面準確地表述招標項目的實際狀況和招標人的實質性要求;
(4)招投標的程序是否符合有關法規和制度的規定,是否存在因有意違反招投標程序而導致的串標風險;
(5)投標單位有無超越其資質等級范圍或借其他勘察單位名義投標的情況;
(6)招投標結果是否符合規定,有無因選擇勘察單位不當而導致的委托風險。
2、勘察合同的審查與評價
(1)訂立合同的主體是否合格;合同的內容是否合法合規,是否與招標文件規定的范圍、內容、要求相符,是否存在有悖于招標文件實質性內容的情況;
(2)是否對勘察單位的服務項目、服務內容、服務質量等做出明確規定;
(3)勘察收費的計費依據、收費標準是否符合規定,計算是否正確,合同確定的勘察收費是否與中標報價相符,支付方式是否妥當;
(4)合同是否明確規定協作條款和違約責任條款。
(二)工程設計的審查與評價
1、委托設計與招投標的審查與評價
(1)設計的范圍是否符合已報經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或已核準的項目申請報告;
(2)是否采取招投標方式選擇設計單位,招標方式的選擇是否合理,是否存在規避招投標等違規操作風險;
(3)招標文件的內容是否合法合規,是否完整、嚴密,是否全面準確地表述招標項目的實際狀況和招標人的實質性要求;
(4)招投標的程序以及定標結果是否符合有關法規和制度規定。
2、設計方案選定的審查與評價
(1)設計方案的選定是否符合規定程序,是否經過招標競爭或多方案評選優化確定;
(2)選定的設計方案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報告或項目申請報告確定的標準和規模;
(3)設計方案是否體現了經濟合理、方案可行的要求。
3、設計合同的審查與評價
(1)訂立合同的主體是否合格;合同的內容是否合法合規,是否與招標文件規定的范圍、內容、要求相符合,是否存在有悖于招標文件實質性內容的情況;
(2)是否對設計單位的服務項目、服務內容、服務質量等做出明確規定,特別是對限額設計是否做出具體規定;
(3)設計收費的計費依據、收費標準是否符合規定,計算是否正確;合同確定的設計收費是否與中標報價相符,支付方式是否妥當;
(4)合同是否明確規定協作條款和違約責任條款。
4、初步設計和概算的審查與評價
(1)初步設計方案和概算是否符合經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或核準的項目申請報告及估算;
(2)初步設計的項目是否齊全,是否采取限額設計、方案優化等控制工程造價的措施;
(3)初步設計是否實施了規范的內部審查程序,結果是否得到落實;
(4)概算編制是否準確,經濟評價是否合理,方案比較是否全面;設備投資是否合理,主要設備價格是否符合當前市場價格;
(5)修正概算的依據是否有效,內容是否完整,數據是否準確,是否按規定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6)分析和評價初步設計完成時間及其對建設項目進度的影響。
5、施工圖設計和預算的審查與評價
(1)施工圖設計是否貫徹了限額設計的要求,是否按照批準的初步設計的原則、范圍、內容、項目及投資額進行;
(2)施工圖設計深度是否符合規定,有無因設計深度不足而造成投資失控的風險;
(3)施工圖設計完成的時間及其對建設項目進度的影響,有無因設計圖紙拖延交付而導致影響工程進度的風險;
(4)施工圖預算是否符合經批準的初步設計方案、概算及標準,有無施工圖預算超概算的情況;
(5)施工圖交底、施工圖會審的情況以及施工圖會審后的修改情況。
第四節施工準備階段的審計
第八十二條施工準備階段的審計主要是對工程項目建設前期的征地、拆遷,組織施工、監理、設備材料采購的招投標以及合同管理等各環節業務管理活動的真實、合法和效益的審查與評價,目的是保證征地拆遷工作的合法性和適當性,促進招投標各環節的內部控制及風險管理的有效性,實現招投標程序及結果的真實、公正,保證工程發包和合同管理的合法、規范。
第八十三條施工準備階段審查與評價所依據的主要資料:
(一)征地、拆遷協議;
(二)招標文件和招標答疑文件;
(三)標底文件或施工圖預算;
(四)投標文件和投標人資質證明文件;
(五)投標保函;
(六)評標記錄和定標記錄;
(七)中標通知書;
(八)專項合同書及其各項支撐材料等。
第八十四條施工準備階段審計的主要內容:
(一)征地、拆遷等的審查與評價
1、征地報批程序是否合法,征地協議內容是否合法合規,征地補償費用是否經過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是否在規定時間內付款并及時得到被征用土地;
2、是否取得拆遷許可證,拆遷費用支出是否真實、合理;
3、現場“三通一平”、相鄰建筑物保護等費用支出是否真實、合理。
(二)招投標的審查與評價
1、施工招投標的審查與評價
(1)招投標前準備工作的審查與評價。主要檢查招標項目是否具備相關法規和制度中規定的必要條件,招投標的程序和方式是否符合有關法規和制度的規定;是否存在人為肢解工程項目、規避招投標等違規操作風險;標段的劃分是否適當,有否標段劃分過細增加工程和管理成本的問題。
(2)招標文件的審查與評價。主要檢查招標文件的內容是否合法合規,是否完整、嚴密,是否全面準確地表述招標項目的實際狀況和招標人的實質性要求。
(3)標底文件的審查與評價。采取工程量清單報價方式時,是否按《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的規定編制,分部分項工程量及項目特征描述是否準確,有否漏、錯,綜合單價計算是否合理、準確;采取施工圖預算報價方式時,檢查其編制依據是否有效、內容是否完整,重點檢查工程量計算、單價套用、費用和利潤及稅金計取是否合理、準確。
(4)開標、評標、定標的審查與評價。主要檢查開標程序是否合規;評標時是否對投標人投標策略進行評估,是否對投標報價的合理性和完整性進行分析和比較,定標程序及結果是否符合規定。
2、監理招投標的審查與評價
(1)招標文件內容是否合法合規,是否全面準確表述招標人的實質性要求;
(2)開標程序是否符合相關法規和制度的規定,評標標準是否公正,定標的程序及結果是否符合規定。
3、主要材料和設備招投標的審查與評價
(1)招標文件的內容是否合法合規,是否全面準確地表述招標項目的基本要求,招標材料、設備的清單和技術要求是否齊全;
(2)開標程序是否符合相關法規和制度的規定,評標標準是否公正,是否受設計單位推薦廠家意見的限制;
(3)投標單位對其內容澄清解釋時是否對投標內容做實質性修改,澄清解釋內容是否真實、合理;
(4)定標的程序及結果是否符合規定。
4、分包工程招投標的審查與評價
(1)招標文件的內容是否合法合規,是否全面準確地表述招標項目的實際狀況和招標人的實質性要求;
(2)總包單位是否有意違反招投標程序,惡意串標欺騙建設單位;
(3)評標標準是否公正,定標的程序及結果是否符合規定。
(三)合同的審查與評價
1、合同通用內容的審查與評價
(1)訂立合同的主體是否合格,合同內容是否符合相關法律和法規的規定,是否與招標文件的要求相符合;
(2)合同條款是否全面、合理,有無遺漏關鍵性內容,有無不合理的限制性條件;
(3)合同是否明確規定當事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4)合同是否存在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者利益等導致合同無效的風險。
2、合同其他內容的審查與評價
(1)施工合同的審查與評價。主要檢查合同是否明確規定工程承包范圍、工期、質量等,是否與投標承諾一致;合同工程造價計價原則、計費標準及其確定辦法是否合理;合同是否明確規定設備和材料供應的責任及其質量標準、檢驗方法;合同規定的付款和結算方式是否合適,質量保證期是否符合有關規定;合同所規定的雙方權力和義務是否對等,有無明確的協作條款和違約責任。
(2)監理合同的審查與評價。主要檢查監理單位的資質與工程項目的建設規模是否相符;監理的業務范圍、責任及應提供的工程資料和時間要求是否明確;監理報酬的計算方法和支付方式是否符合有關規定;有無明確的協作條款和違約責任。
(3)主要材料和設備合同的審查與評價。主要檢查材料和設備的規格、品種、質量、數量、單價、結算方式、運輸方式、交貨地點、期限、總價和違約責任等條款是否齊全;新材料、新型設備的價格是否合理,專利權是否真實;檢查采購合同與財務結算、計劃、設計、施工、工程造價等各個環節是否存在脫節的問題。
(4)分包工程合同的審查與評價。主要檢查合同是否明確規定工程范圍、內容、工期和質量標準;工程計價原則、計費標準及其確定辦法是否合理;分包工程中間驗收、交工驗收是否符合有關規定;合同規定的付款和結算方式是否合適;分包工程質量保證期是否符合有關規定;所規定的雙方權力和義務是否對等,有無明確的協作條款和違約責任。
第五節施工階段的審計
第八十五條施工階段的審計主要是對建設工程項目實施過程中隱蔽工程的勘驗、主要材料及設備的價格確認、工程進度款的撥付、設計變更和施工簽證的認定以及索賠事項的核實等各環節業務管理活動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的審查和評價,目的是促進施工過程規范管理,有效控制工程造價。
第八十六條施工階段審查與評價所依據的主要資料:
(一)施工圖紙;
(二)招標文件、招標答疑文件及投標文件;
(三)與工程相關的專項合同;
(四)設計變更、工程簽證的相關資料;
(五)相關會議紀要等。
第八十七條施工階段審計的主要內容:
(一)主要隱蔽工程勘驗的審查與評價
1、主要隱蔽工程及其勘驗的審查與評價的主要內容:檢查綜合單價中的項目特征、工作內容是否發生改變,實際施工是否與圖紙或變更相一致。
2、主要隱蔽工程的勘驗應由建設工程管理部門、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和審計機構參加,未經審計機構參與驗收的工程應不予審計和增加費用;勘驗不合格的項目審計機構應及時建議建設工程管理部門妥善處理,并明確劃分相關責任。
(二)主要材料及設備價格確認的審查與評價
主要材料及設備價格確認的審查與評價的主要內容:
1、投標文件中對主要材料和設備已明確“廠家、規格、單價”的,進場使用前應由建設工程管理部門、監理單位和審計機構確認。“廠家、規格”與投標文件不同時,經建設工程管理部門、監理單位和審計機構確認和同意使用后,重新確認單價;
2、投標文件中對主要材料和設備沒有明確“廠家、規格”,但材料單價已明確的,進場使用前應由施工單位提供“廠家、規格、單價”,建設工程管理部門、監理單位和審計機構共同對“廠家、規格、單價”進行核實,如果實際價格低于投標價格較多的,應與施工單位共同定價和洽商確認;
3、招標文件中規定暫估價的主要材料、設備,應由建設工程管理部門按有關規定組織招標;不須招標的應由建設工程管理部門和審計機構分別詢價后共同確定;
4、主要材料及設備在進場使用和安裝前,建設工程管理部門、監理單位和審計機構應進行驗收。
(三)工程進度款支付的審查與評價
1、工程進度款支付的審查與評價的主要內容:
(1)工程實際進度與計劃進度的偏差,分析由此對工程造價和工期的影響;
(2)施工單位填報并經建設工程管理部門審核后的月度工程價款結算書是否真實、準確,是否與實際完成的工程量相符;
(3)檢查工程設計變更和施工簽證的真實性,并審核計價方式是否與投標報價一致,當實物工程量與施工圖紙不符、施工項目與施工合同不符、施工材料發生變化時,應在洽商基礎上對工程進度款進行據實調整。
2、未經審計機構審核認定的月度工程價款結算書,應不予支付工程進度款。
(四)設計變更和施工簽證的審查與評價
1、設計變更和施工簽證審查與評價的主要內容是:
(1)設計變更的程序是否合理、合規,分析變更理由是否充分;對施工單位提出的變更應嚴格審查,防止施工單位利用變更增加工程造價;對設計單位提出的設計變更應進行分析,屬于設計粗糙、錯誤等原因造成的變更應提出索賠;對建設單位提出的工程變更,應分析變更的理由是否充分,并對不同的變更方案進行測算和篩選,為領導決策提供依據。
(2)檢查設計變更的真實性,分析設計變更對工程造價的影響;對工程量清單報價工程,合同中有相同或類似于變更子目的綜合單價,按合同中單價執行;合同中沒有的價格按招標文件及合同約定執行;只是項目用料(包括規格)改變時按相似或相近項目的綜合單價進行換算,且只計算主要材料價差;對綜合單價中的項目特征、工作內容發生改變的,應相應調整其單價。
(3)施工簽證的發生是否真實,是否為施工圖預算或工程量清單中未包括的內容;施工簽證反映的事項是否準確,涉及工程量核算的計算式及圖紙是否完整;施工簽證內容是否規范,是否存在既簽量又簽價、既簽量又簽消耗、既簽單價又簽總價的問題。
2、凡涉及費用變動的設計變更、施工簽證,審計機構應及時核實和確認,對未經審計機構核實和確認的設計變更和施工簽證,應不予增加工程費用。
(五)索賠費用的審查與評價
1、索賠費用的審查與評價的主要內容:
(1)施工單位提出的索賠事項是否真實,是否實際發生;索賠的內容是否準確,責任是否劃分清楚;索賠的程序是否規范;
(2)索賠的證據是否真實,各類索賠費用的計算是否準確,依據是否充分。
2、對未經審計機構審核確認的索賠事項,應不予辦理索賠款項的支付。
3、對由于施工單位、設計單位的過失造成的工期延誤及費用的增加,審計機構應向建設工程管理部門提出賠償的建議和依據。
第八十八條審計機構應根據施工階段審計中發現的工程施工和工程管理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及時與建設工程管理部門、監理單位等進行溝通,定期或不定期的出具審計報告,提出加強和改進管理的意見與建議。
第六節竣工驗收階段的審計
第八十九條竣工驗收階段的審計主要是對建設工程項目的合同履行、工程結算以及工程項目決算等各環節業務管理活動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的審查和評價,目的是保證工程項目結算和決算的真實、完整、準確,防止虛列工程、套取資金、弄虛作假、高估冒算等行為的發生,促進合同的有效執行,維護學校的合法權益。
第九十條竣工驗收階段審計依據的主要資料:
(一)經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勘察合同和勘察報告;
(三)設計合同和施工圖、竣工圖;
(四)有關管理部門審批、修改、調整的相關文件;
(五)招標文件、投標文件、中標通知書;
(六)各類施工合同和材料采購合同;
(七)施工圖交底和會審會議紀要;
(八)設計變更、施工簽證;
(九)工程價款支付文件
(十)工程索賠文件;
(十一)工程結算書及相關資料。
第九十一條竣工驗收階段審計的主要內容:
(一)工程結算的審查與評價
1、工程結算的編制依據是否有效,內容是否完整;
2、工程結算的方式是否正確,是否符合合同的約定;
3、檢查工程設計變更、施工簽證內容是否真實,手續是否齊全,資料是否符合要求;
4、檢查工程設計變更、施工簽證的結算增減項目及工程量計算是否準確,是否存在工程項目和工程量只增不減從而提高工程造價的風險;
5、檢查工程設計變更、施工簽證的結算項目單價是否準確、合理,合同中有相應單價的,應執行相應的單價;合同中沒有相應單價的,應參照相似或相近項目單價進行調整;合同中沒有相似或相近項目單價的,應重新確定項目單價;
6、檢查工程設計變更、施工簽證的取費標準是否準確,是否與合同相符;
7、檢查合同報價中未做項目是否已做減項處理,計算是否準確;材料價差的調整是否合理。
(二)合同履行、變更和終止的審查與評價
1、合同履行。主要檢查是否全面、真實地履行合同,合同履行中的差異及產生差異的原因是否合理、合規,有無違約行為及其處理結果是否符合有關規定。
2、合同變更。主要檢查合同變更的原因是否真實,合同變更的程序是否合規,索賠及反索賠的處理是否合理、合規;檢查合同變更對成本、工期及其他合同條款影響的處理是否合理;合同變更后的文件處理有無影響合同繼續生效的漏洞。
3、合同終止。主要檢查終止合同是否經過確認和驗收;檢查最終合同費用及其支付情況;檢查索賠及反索賠的處理是否合理、合規,是否符合合同的有關規定。
(三)工程竣工財務決算的審查與評價
1、竣工財務決算報表的審查與評價。主要檢查竣工財務決算報表的填制是否齊全并符合勾稽關系要求,賬表是否一致;檢查決算說明書反映的數據和情況是否真實、準確,有無將不具備竣工決算編制條件的建設工程項目提前或強行編制竣工財務決算的問題。
2、項目投資計劃執行情況的審查與評價。主要檢查各種資金渠道投入的實際金額,有無建設資金不到位問題,分析資金不到位的原因及其影響;核實計劃總投資和實際投資完成額,重點檢查投資計劃調整是否合規,決算的建筑安裝工程投資、設備投資、其他投資的核算是否真實,待攤投資支出內容和分攤辦法是否合規;分析工程項目完成投資是否超概算,如有超概算的情況應核實其金額并分析產生的原因。
3、交付使用資產的審查與評價。主要檢查交付的資產是否符合交付條件,移交手續是否齊全、合規,有無資產流失問題;檢查交付使用資產的核算是否準確。
4、結余資金的審查與評價。主要檢查建設工程項目結余資金及剩余材料、設備等物資的真實性和處置情況,包括核實庫存設備、專用材料賬實是否相符;銀行存款余額是否與銀行對賬單余額相符,庫存現金數額是否與現金日記賬賬面余額相符,有無“白條”抵庫現象;檢查應收、應付款項的真實性,債權債務是否及時進行清理,有無虛列往來賬隱瞞、轉移、挪用結余資金的行為;是否按合同規定預留了承包商在工程質量保證期間的保證金。
5、按照國家(地方)有關規定,建設工程項目竣工財務決算需委托社會中介機構進行審核的,應由審計機構委托。
第九十二條審計機構應根據建設工程項目全過程審計的實施情況,對工程建設各階段的管理情況及其結果進行分析和評價,并出具審計報告。分析和評價的主要內容:
(一)建設項目的實際效益與項目立項決策階段預測的效益是否存在偏差,分析產生偏差的原因。
(二)勘察工作的深度及其成果是否滿足設計、施工的技術要求;設計周期和供圖進度是否符合合同規定的要求,設計質量是否滿足工程建設的要求,有無因設計深度不夠或設計差錯造成工期延長、投資增加及損失浪費的情況。
(三)建設工程項目的工期目標是否控制在規定的范圍內,實際建設工期與計劃工期是否存在偏差,分析偏差的程度和產生偏差的原因;建設工程質量是否達到合同規定的要求。
(四)建設工程項目的工程決(結)算造價是否控制在概(預)算范圍內,工程決(結)算造價的構成是否與概(預)算相符,有無存在結構上的變化;分析工程決(結)算造價與概(預)算之間的差異程度及其產生的原因。
(五)對工程建設過程中各階段內部管理的規范性和內部控制的有效性進行分析和評價,找出內部管理和內部控制中的薄弱環節,提出加強和完善管理的意見與建議。
第五章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
第一節一般原則
第九十三條本指南所稱領導干部經濟責任是指領導干部任職期間對其所在部門、單位財務收支以及有關經濟活動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應當負有的責任。
本指南所稱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是指高校內部審計機構通過對學校內部領導干部所在部門、單位財務收支以及相關經濟活動的審計,鑒證和評價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履行情況的行為。
第九十四條高校的領導干部任期屆滿,或者任期內辦理調任、轉任、輪崗、免職、辭職、退休等事項前,應當接受經濟責任審計。遇有特殊情況,需要離任后審計、暫緩審計或在任期內審計的,由干部管理和監督部門提出意見,報請學校主管領導批準后執行。
第九十五條高校的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根據干部管理部門的委托,一般由內部審計機構組織實施。如需委托社會審計機構實施,應由內部審計機構辦理委托事宜。校級領導干部的經濟責任審計由上級干部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第九十六條高校應建立經濟責任審計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一般由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審計等部門組成。
聯席會議的主要職責一般包括:
(一)制定年度經濟責任審計計劃;
(二)指導、檢查、協調本單位的經濟責任審計工作;
(三)交流和通報經濟責任審計情況;
(四)研究、解決經濟責任審計中的困難與問題;
(五)其他相關職責。
第二節經濟責任審計的計劃、立項和實施
第九十七條高校的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制定年度經濟責任審計計劃。經濟責任審計計劃應按以下程序制定:
(一)每年年底,由組織、人事、紀檢、監察等有關部門向聯席會議提出下一年度經濟責任審計項目初步意見;
(二)召開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聯席會議,根據有關部門提出的下一年度經濟責任審計項目的初步意見,擬定經濟責任審計計劃;
(三)經濟責任審計計劃經學校主管領導(或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領導小組)同意后,以聯席會議文件的形式加以確定,列入內部審計機構的審計工作計劃;
(四)干部管理部門根據確定的審計工作計劃以書面形式委托內部審計機構實施經濟責任審計。
第九十八條下列無法正常實施經濟責任審計的情況,一般不安排經濟責任審計:
(一)領導干部任職的單位已被撤并,有關當事人已經無法找到的;
(二)領導干部已定居國外或死亡的;
(三)領導干部已離開任職崗位二年以上的;
(四)領導干部已被紀檢監察部門或司法部門立案調查的;
(五)領導干部已被提拔或任用到可能影響經濟責任審計公正進行的崗位的;
(六)其他不宜安排經濟責任審計的情況。
第九十九條審計機構對領導干部進行經濟責任審計,應當按照干部管理部門的委托進行。經濟責任審計委托書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委托審計的領導干部姓名及簡要情況;
(二)被審計領導干部所在單位的名稱及簡要情況;
(三)審計期間;
(四)審計范圍;
(五)審計重點或應當關注的有關事項;
(六)審計時限;
(七)其他有關事項。
第一百條審計機構按照干部管理部門的委托進行立項,沒有特殊情況,不應變更或調整。因特殊情況確實需要調整時,應經委托部門核準。
第一百零一條經濟責任審計立項后,審計機構應當根據審計工作量和實際工作的需要,安排與審計任務相適應的審計人員組成審計組,并指定審計組組長,明確審計人員分工。審計組實行組長負責制。
第一百零二條實施經濟責任審計的程序主要包括:
(一)進行審前調查;
(二)編制項目審計實施方案;
(三)送達審計通知書;
(四)實施經濟責任審計;
(五)起草審計報告并征求被審計領導干部所在部門、單位和被審計領導干部本人的意見;
(六)出具審計結果報告等文書。
第一百零三條審計組在編制審計實施方案前,應當進行審前調查,了解被審計領導干部所在部門、單位和被審計領導干部的基本情況。審前調查可以采取召開座談會、實地考察、查閱檔案、收集資料等多種方式進行。編制審計實施方案應當根據重要性和謹慎性原則,在評估審計風險的基礎上,圍繞審計目標確定審計的范圍、內容、步驟和方法。
審計實施方案應明確的內容是:編制的依據、被審計領導干部所在部門、單位的名稱和基本情況、審計目標、審計的范圍以及內容和重點、審計要求、審計方式、延伸審計單位、預定的審計工作起止日期、審計組組長和審計組成員及分工、編制的日期及其他有關內容。
第一百零四條在審計組實施審計前,應當要求被審計領導干部及其所在部門、單位對所提供的與審計事項有關的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作出書面承諾。
第一百零五條審計組在實施審計工作前應召開進點會。審計進點會一般由經濟責任審計委托部門和審計部門聯合召開,通報審計工作具體安排和要求。
經濟責任審計進點會議一般由下列人員參加:
(一)經濟責任審計委托部門的有關人員以及審計組成員;
(二)被審計的領導干部及相關的領導班子成員。如果被審計的領導干部已經離職,被審計單位的現任領導干部應參加進點會;
(三)被審計領導干部所在部門、單位內部相關部門負責人和財務人員;
(四)審計組或被審計領導干部認為需要參加會議的其他人員。
第一百零六條審計組應當要求被審計領導干部提交任職期間履行經濟管理職責情況的書面材料,并于審計工作開始后5日內送交審計組。
書面材料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被審計領導干部經濟管理職責范圍和分工;
(二)與目標責任制有關的各項經濟指標完成情況;
(三)利用資源開展業務的效益、效果情況;
(四)重大經濟決策及相關項目情況;
(五)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情況;
(六)部門、單位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其執行情況;
(七)部門、單位及本人遵守國家財經法規和領導干部廉政規定的情況;
(八)本人認為在經濟責任方面存在的問題及建議;
(九)需要說明的其他情況。
第一百零七條在經濟責任審計過程中,審計人員還可以運用以下審計方法收集了解有關情況:
(一)查閱黨委、行政及有關部門與審計事項相關的文件、會議記錄、紀要、函件、通知等相關資料;
(二)分別與副職、教職工代表及相關人員進行個別談話,廣泛聽取他們對被審計領導干部的反映和評價;
(三)召開教職工座談會,聽取對被審計領導干部的評價,并了解有關情況;
(四)對領導干部進行民主測評,就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內容中的有關問題,以問卷的形式進行審計調查。
第三節經濟責任審計的內容
第一百零八條高校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內容應根據被審計領導干部的崗位職責等情況確定。
(一)高校財務部門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的主要內容:
1、是否依法依規履行經濟管理職責,經濟責任目標的完成情況;
2、內部控制是否健全、合理、有效;
3、是否根據國家政策和財經法規,制定、完善和實施經濟政策、財務制度,明確財務管理的主要任務,規范校內經濟秩序;
4、是否根據《預算法》、《高校財務制度》的要求編制學校年度財務預算方案,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依法組織收入,控制、監督支出;
5、是否按《會計法》要求,對有關經濟業務事項進行會計核算,財務報告及有關的會計賬簿、會計憑證等會計資料是否完整、真實、合法;
6、專項資金是否專款專用、專項核算;
7、資金管理是否符合規定,有無亂設銀行賬戶,出租、出借銀行賬戶,現金、轉賬支票、本票、匯票管理是否安全、合規,籌資、融資、投資活動是否按規定辦理;
8、是否及時清理應收和預付款,對長期應收、預付款項是否督促有關部門查明原因,分清責任,及時處理;
9、重大經濟決策是否按規定程序進行,效果如何,有無重大失誤;
10、是否配合資產管理部門做好資產管理工作,定期核對賬目,督促有關部門完善固定資產管理制度;
11、單位各類資產是否安全完整,使用效益如何;
12、有無賬外賬、私設“小金庫”問題;
13、債權、債務是否清楚,有無糾紛和遺留問題;
14、單位和本人遵守財經法規、財務制度以及廉政規定的情況;
15、委托部門或審計機構認為需要審計的其他事項。
(二)高校資產管理部門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的主要內容:
1、是否依法依規履行經濟管理職責,經濟責任目標的完成情況;
2、財經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是否健全、有效,是否建立健全設備的購置、領用、使用、保管、修理、轉讓、投資、報廢、清查等制度,是否定期檢查設備使用效益;
3、重大經濟決策是否按規定程序進行,效果如何,有無重大失誤;
4、是否按規定定期進行全面的資產清查盤點,賬、卡、物是否相符,是否定期與財務部門對賬;
5、預算經費的使用是否符合國家財經法規和學校制度;
6、債權、債務是否清楚,有無經濟糾紛和遺留問題;
7、設備處理收入及其他收入是否按規定入賬,有無賬外賬、私設“小金庫”問題;
8、單位和本人是遵守財經法規、財務制度以及廉政規定的情況;
9、委托部門或審計機構認為需要審計的其他事項。
(三)高校建設工程管理部門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的主要內容:
1、是否依法依規履行經濟管理職責,經濟責任目標的完成情況;
2、內部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是否健全、有效;
3、建設工程項目是否納入計劃管理,是否按批準的建設工程項目計劃和建設工程投資計劃組織開展基本建設工作,有無計劃外工程項目和超計劃工程項目,有無自行改變批建設項目或擴大建筑面積、提高建筑標準等問題;
4、建設工程經費是否落實,資金來源是否真實、合法;
5、工程招標、對外簽訂承包合同及建設工程材料物資采購合同等是否符合規定程序,手續是否完備、合法,合同協議的執行情況如何;
6、設計變更、施工簽證是否真實;
7、建設工程經費管理和使用是否符合規定,有無截留、挪用等問題,經費使用效益如何;財務決算報表是否真實、合法;有無超預(概)算工程項目和長期未完工項目;竣工項目是否按期交付使用,并辦理相關手續;
8、工程竣工決算是否真實、合法,是否經過審計后結算工程款;
9、各項收支是否納入學校財務部門管理和核算,有無賬外賬、私設“小金庫”問題;
10、重大經濟決策是否按規定程序進行,效果如何,有無重大失誤;
11、債權、債務是否清楚,有無經濟糾紛和遺留問題;
12、單位各類資產是否安全完整,使用效益如何;
13、單位和本人遵守財經法規、財務制度以及廉政規定的情況;
14、委托部門或審計機構認為需要審計的其他事項。
(四)高校院、系、所、中心等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的主要內容:
1、是否依法依規履行經濟管理職責,經濟責任目標的完成情況;
2、財經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3、各項收入是否全部納入財務部門管理和核算,有無截留收入、公款私存、私設“小金庫”等問題;各項支出是否真實、合法,效益如何,有無損失浪費;
4、重大經濟決策是否按規定程序進行,效果如何,有無重大失誤;
5、單位各類資產是否安全完整,使用效益如何;
6、單位和本人遵守財經法規、財務制度以及廉政規定的情況;
7、委托部門或審計機構認為需要審計的其他事項。
(五)附屬中、小學校長經濟責任審計的主要內容:
1、是否依法履行經濟管理職責,經濟責任目標是否完成;
2、財經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3、是否按《會計法》要求,對有關經濟業務事項進行會計核算,財務報告及有關的會計賬簿、會計憑證等會計資料是否完整、真實、合法。
4、預算經費的使用是否符合國家的財經法規和財務管理制度;
5、各項經費收支是否真實、合法,各項收費是否符合規定,是否及時、足額納入財務部門管理和核算,有無賬外賬、私設“小金庫”問題;
6、經濟決策是否按規定程序進行,效益如何,有無重大失誤;
7、單位各類資產是否安全完整,使用效益如何;
8、債權、債務是否清楚,有無經濟糾紛和遺留問題;
9、單位和本人遵守財經法規、財務制度以及廉政規定的情況;
10、委托部門或審計機構認為需要審計的其他事項。
(六)高校其他部門或單位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可參照上述審計內容實施。
第四節經濟責任審計的評價
第一百零九條對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應通過對其所在部門、單位的財務收支以及有關經濟活動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的審計,對其經濟責任履行的情況進行綜合評價。審計評價應遵循“依法評價、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的基本原則。
第一百一十條經濟責任審計評價的方法主要有:
(一)業績比較法。包括縱向比較法(即上任時與離任時業績比較或先確定比較基期再將比較期與之對比的方法)和橫向比較法(即將相關業績與同行業一般狀況進行比較的方法)。
(二)量化指標法。即運用能夠反映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的相關經濟指標,分析其完成情況來評價相關經濟責任的方法。
(三)環境分析法。將領導干部履行其經濟責任的行為放入相關的社會政治、經濟環境中加以分析,作出實事求是的客觀評價。
(四)主客觀因素分析法。即對具體行為或事項進行主客觀分析,推究其具體的主客觀成因,分析該具體行為或事項是成因于領導干部主觀過錯或主觀創造力,還是成因于客觀因素的影響,進而作出審計評價。
(五)責任區分法。包括區分現任責任與前任責任、個人責任與集體責任、主管責任與直接責任、管理責任與領導責任等,正確區分不同責任之間的界限和不同責任人之間的界限,使審計評價做到責任清楚、明確。
第一百一十一條領導干部任職期間對其所在部門、單位有關經濟活動應當負有的責任包括直接責任和主管責任,主管責任又包括管理責任和領導責任,在進行審計評價時應當加以區分。
(一)直接責任
直接責任是指領導干部對其任職期間的下列行為應當負有的責任:
1、直接違反國家財經法規的行為;
2、授意、指使、強令、縱容、包庇下屬人員違反國家財經法規的行為;
3、失職、瀆職的行為;
4、其他違反國家財經紀律的行為。
(二)主管責任
主管責任是指領導干部在其任職期間基于其特定的職責而應當負有的除直接責任以外的管理責任和領導責任。
管理責任是指領導干部基于所在部門、單位管理的內部分工而由自己負責管理的事項,進而應負有的相關經濟責任。
領導責任即指雖然領導干部按所在部門、單位管理的內部分工沒有直接管理有關部門或事項,但由于該單位的所有行為都在其職責范圍內,進而應負有的相關經濟責任。
第一百一十二條對被審計領導干部所在部門、單位財務收支真實性、合法性確認和評價:
(一)被審計領導干部所在部門、單位提供的會計資料數據與審計后的認定數據相符,可視為會計資料真實地反映了被審計領導干部所在部門、單位財務收支情況;凡未發現財務收支方面違規事實的,則認定被審計領導干部所在部門、單位財務收支符合財經法規的規定。
(二)被審計領導干部所在部門、單位提供的會計資料數據與審計后的認定數據基本相符,可視為被審計領導干部所在部門、單位提供的會計資料基本真實地反映了財務收支情況;凡財務收支方面有違規事實,但數額較小,情節輕微的,應當揭示違規事實,認定被審計領導干部所在部門、單位財務收支基本符合財經法規的規定,但有一定的違規行為。
(三)被審計領導干部所在部門、單位提供的會計資料數據與審計認定的數據差距較大,可視為被審計領導干部所在部門、單位提供的會計資料未能真實地反映財務收支情況;凡財務收支方面有違規事實的,應當揭示違規事實,視違規行為的情節輕重,認定被審計領導干部所在部門、單位有違反財經法規的行為或嚴重違反財經法規的行為。
第一百一十三條采用定量評價方法時,可以參考以下指標:
(一)預算收入完成率
(二)預算支出完成率
(三)收入結余率
(四)人員經費支出比率
(五)公用經費支出比率
(六)資產增長率
(七)負債增長率
(八)凈資產(所有者權益)增長率
(九)資產負債率
(十)上繳款項完成率
(十一)科研經費收入年均增長率
(十二)基本建設投資計劃完成率
(十三)固定資產交付使用率
(十四)在建工程資金占用率
(十五)工程結算審計審減率
(十六)學生人均經費支出額
(十七)師生比
(十八)長期投資收益率
(十九)暫付款占全部流動資產比率
(二十)違規資金比率
第五節經濟責任審計的結果
第一百一十四條經濟責任審計事項終結后,審計機構應出具審計報告。經濟責任審計報告應包含以下主要內容:
(一)實施該經濟責任審計項目的法律法規依據和委托、授權依據;
(二)被審計領導干部的職責范圍等基本情況,被審計領導干部所在部門、單位的經濟性質、管理體制、財務隸屬關系等;
(三)被審計領導干部所在部門、單位財務狀況,各項工作目標、任務完成情況等;
(四)審計發現的被審計領導干部及所在部門、單位違反財經法規和領導干部廉政規定的主要問題;
(五)對被審計領導干部所在部門、單位財務收支等有關經濟活動的真實、合法、效益情況的評價,以及被審計領導干部對審計發現的違反財經法規和廉政規定的問題應當負有的主管責任和直接責任;
(六)對被審計領導干部及所在部門、單位違反財經法規問題的定性,處理、處罰意見及依據,有關改進建議;
(七)需要反映的其他情況。
第一百一十五條審計機構審定審計報告后,應當向委托部門提交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報告。
第一百一十六條審計機構對領導干部及所在部門、單位違反國家財經法規和廉政規定,認為需要依法予以處理、處罰的,應在職權范圍內作出處理決定;認為需要依法給予黨紀政紀處分的,應移交干部管理和監督部門處理;認為觸犯刑律應當追究法律責任的,應建議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一百一十七條審計機構應建立被審計領導干部所在部門、單位的基本情況數據庫,確定領導干部新任期的基期數據,有利于對下一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開展,同時也為相關審計事項提供基礎性審計資料。
第六章附則
第一百一十八條本指南由中國內部審計協會發布并負責解釋。
第一百一十九條本指南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