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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廣東省建設工程施工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試行)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廣東省建設工程施工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試行)》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反映。

省府辦公廳

2017年12月6日

廣東省建設工程施工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全省建設工程施工揚塵污染防治管理,提高文明施工水平,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相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施工揚塵污染防治及監督管理等相關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施工揚塵污染,是指施工場地泥地裸露,以及在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的施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生產、房屋拆除、建筑土方作業、物料運輸與堆放等活動中產生粉塵顆粒物,對大氣造成的污染。

第四條 省環境保護、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國土資源、公安等有關主管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對建設工程施工揚塵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施工揚塵污染防治工作的領導,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揚塵污染。

第二章 建設工程有關單位揚塵污染防治職責

第五條 建設單位主要職責:

(一)對施工揚塵污染防治負總責,應當將揚塵污染防治費用列入工程造價,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確施工單位揚塵污染防治責任,督促施工單位編制建設工程施工揚塵污染防治專項方案,并落實各項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二)應當組織相關單位開展建筑土方、建筑廢棄物運輸處置工作,辦理工程渣土消納處置手續;督促施工單位與具備相應資格的運輸企業、建筑廢棄物處置場所簽訂建筑土方清運、建筑廢棄物處置協議。

(三)閑置3個月以上的建設用地,應當對其裸露泥地進行綠化、鋪裝或者遮蓋;閑置3個月以下的,應當進行防塵覆蓋。

第六條 監理單位主要職責:

(一)應當將施工揚塵污染防治納入監理范圍,結合工程特點在監理規劃中提出有針對性的監理措施,并加強對施工單位揚塵污染防治情況的檢查,督促施工單位落實揚塵防治措施。

(二)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施工單位有違反揚塵污染防治要求或者未按專項方案落實揚塵污染防治措施的行為,應當要求施工單位予以整改,情節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監理單位應當向工程所在地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報告。

第七條 施工單位主要職責:

(一)應當依照本辦法和施工合同約定,具體承擔建設工程施工揚塵污染防治工作,配備相關管理人員,落實施工現場各項揚塵污染防治措施,建立揚塵污染防治檢查制度,定期組織建設工程施工揚塵污染防治專項檢查。

(二)應當建立揚塵污染防治公示制度,在施工現場出入口將工程概況、揚塵污染防治措施、非道路移動機械使用清單、建設各方責任單位名稱及項目負責人姓名、本企業以及工程所在地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的投訴舉報電話等信息向社會公示。

(三)應當在項目施工前編制揚塵污染防治專項方案和揚塵污染防治費用使用計劃,明確揚塵控制目標、防治部位、控制措施,并將揚塵污染防治費用專項使用。

(四)應當與具備相應資格的運輸企業、建筑廢棄物處置場所簽訂處置協議,及時清運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廢棄物等散裝物料。

(五)實行施工總承包管理的工程,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對分包單位的揚塵污染防治工作負總責,并與分包單位簽訂相關管理協議,督促分包單位全面落實各項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第八條 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企業應當將揚塵污染防治措施或者方案納入質量管理體系,積極采用綠色生產技術,按照相關技術標準進行監測并嚴格控制生產性粉塵排放。

第九條 建設、施工、監理及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生產企業應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規定,開展建設工程施工揚塵職業病危害防治工作。

第三章 施工現場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第十條 建設工程下列部位或者施工階段應當采取噴霧、噴淋或者灑水等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一)施工現場主要道路;

(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圍擋;

(三)基礎施工及建筑土方作業;

(四)房屋建筑主體結構外圍;

(五)市政道路施工銑刨作業;

(六)拆除作業、爆破作業、預拌干混砂漿施工;

(七)場內裝卸、搬移物料;

(八)其它產生揚塵污染的部位或者施工階段。

噴霧、噴淋降塵設施應當分布均勻,噴霧能有效覆蓋防塵區域;基礎施工及建筑土方作業期間遇干燥天氣應當增加灑水次數;市政道路銑刨作業應當采取灑水沖洗抑塵;拆除工程施工作業期間,應當同時進行灑水降塵。

第十一條 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和城市區域內交通、水利等工程施工現場應當設置硬質、連續的封閉圍擋。圍擋應當采用彩鋼板、砌體等硬質材料搭設,其強度、構造應當符合相關技術標準規定。城市區域內主要路段的施工圍擋高度不宜低于2.5米,其他路段施工現場圍擋不宜低于1.8米;

城市周邊的交通、水利等工程施工現場應當根據周邊環境情況做好圍擋。

第十二條 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出入口、主要場地、周邊道路采取下列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一)施工現場出入口應當配備車輛沖洗設備和沉淀過濾設施,有條件的項目應當安裝全自動洗輪機,車輛出場時應當將車輪、車身清洗干凈;

(二)城市區域內的施工現場出入口應當安裝視頻監控設備,并能清晰監控車輛出場沖洗情況及運輸車輛車牌號碼,視頻監控錄像現場存儲時間不少于30天;

(三)施工現場主要場地、道路、材料加工區應當硬底化,裸露泥地應當采取覆蓋或者綠化措施。

第十三條 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作業區采取下列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一)房屋市政工程外腳手架應當采用密目式安全網封閉,并保持嚴密整潔;

(二)建筑土方開挖后應當盡快回填,不能及時回填的應當采取覆蓋或者固化等措施;

(三)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應當集中分類堆放,嚴密覆蓋,宜在施工工地內設置封閉式垃圾站,嚴禁高空拋灑;

(四)水泥、石灰粉、砂石、建筑土方等細散顆粒材料和易揚塵材料應當集中堆放并有覆蓋措施;

(五)按規定使用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城市城區禁止施工現場攪拌混凝土、砂漿;

(六)四級及以上大風天氣時,禁止進行土石方爆破施工或者回填土作業;

(七)易產生揚塵的施工機械應當采取降塵防塵措施。

第十四條 建筑土方、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等散裝物料以及灰漿等流體物料運輸應當由具備相應資質的運輸企業承擔,運輸車輛應當經車輛法定檢測機構檢測合格有效,運輸作業時應當確保車輛封閉嚴密,不得超載、超高、超寬或者撒漏,并且應當按規定的時間、線路等要求,清運到指定場所處理。

第十五條 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生產企業應當采取下列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一)對生產粉塵排放的設備設施、場所進行封閉處理或者安裝除塵裝置;

(二)采用低粉塵排放量的生產、運輸和檢測設備;

(三)利用噴淋裝置對砂石進行預濕處理。

第十六條 施工單位、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生產企業應當根據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大氣污染應急預案要求,響應應急預案。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市容衛生、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環境保護、交通運輸、水利、國土資源、公安等主管部門應當將建設工程施工揚塵污染防治列入日常監管范圍,定期組織揚塵污染防治專項檢查,并加強重點區域、重點工程、重點環節的巡查。

第十八條 各級主管部門應當積極推廣使用遠程視頻監控系統,充分運用視頻監控系統開展建設工程施工揚塵污染動態監管以及對違法行為的信息采集。

第十九條 各級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施工揚塵污染投訴舉報和信息公開制度,設立施工揚塵污染投訴舉報渠道,完善重點督辦和跟蹤處理制度,對揚塵污染治理不力的責任單位、治理黑點及其跟蹤處理情況及時通過新聞媒體或者部門網站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條 鼓勵相關行業協會在開展安全文明、綠色施工示范工程評審時,將建設工程施工揚塵污染防治情況納入評審保證項條件。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工程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一)未落實揚塵污染防治專項措施費用的;

(二)未依照規定辦理工程渣土消納許可手續,未組織相關單位開展建筑廢棄物、建筑土方運輸處置工作的。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監理單位未將施工揚塵污染防治納入監理范圍,或者未跟蹤施工單位揚塵污染防治整改措施落實情況的,由工程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工程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一)未建立揚塵污染防治制度、公示制度的;

(二)未配備相關管理人員的;

(三)未編制揚塵污染防治專項方案和揚塵污染防治措施費用使用計劃,或者未將揚塵污染防治費用專項使用的;

(四)未按規定簽訂建筑土方清運、建筑廢棄物處置協議;或者未使用符合規定的車輛運輸建筑土方、建筑廢棄物的;

(五)實行施工總承包管理的工程,施工總承包單位未與分包單位簽訂相關管理協議,督促分包單位全面落實各項揚塵污染防治措施的;

(六)未按本辦法規定采取揚塵污染防治措施,或者措施不符合相關技術標準規定的。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生產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企業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一)未對生產粉塵排放的設備設施、場所進行封閉處理或者安裝除塵裝置的:

(二)未采用低粉塵排放量的生產、運輸和檢測設備的:

(三)未對砂石進行預濕處理的:

(四)廠區內生產時段無組織排放總懸浮顆粒物1小時平均濃度不符合技術規范、標準規定的。

第二十五條 有關責任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實施處罰:

(一)施工單位未在施工工地設置硬質密閉圍擋,或者未采取覆蓋、分段作業、擇時施工、灑水抑塵、沖洗地面和車輛等有效防塵措施的;

(二)施工單位未采用密閉式防塵網遮蓋在施工工地內堆存的建筑土方、建筑廢棄物、工程渣土等散裝物料的;

(三)施工單位未及時清運建筑土方、建筑廢棄物、工程渣土等散裝物料的;

(四)建筑土方、建筑廢棄物、工程渣土等散裝物料以及灰漿等流體物料未采用密閉方式運送或者未采取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遺撒,或者未按照規定路線行駛的;

(五)建設單位對暫時不能開工的建設用地的裸露泥地未進行覆蓋或者綠化的。

第二十六條 建設工程未采取有效揚塵污染防治措施致使大氣環境受到污染的,除按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外,工程所在地相關主管部門按照《建筑市場誠信行為信息管理辦法》等規定對相關責任單位和人員的不良行為記入信用檔案并向社會公布。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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