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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規定,為明確出租方和承租方的義務關系,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房屋坐落、間數、面積、用途
二.租賃期限租賃期共年零月,出租方自 年 月 起將出租房屋交付承租方使用,至 年 月 日收回。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可以終止合同、收回房屋:
1、承租人擅自將房屋轉租、轉讓或轉借的;2、承租人利用承租房屋進行非法活動,損害公共利益的;3、承租人拖欠租金累計達個 月的。
租賃合同如因期滿而終止時,如承租人到期確實無法找到房屋,出租人應當酌情延長租賃期限。
如承租方逾期不搬遷,出租方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和申請執行,出租方因此所受損失由承租方負責賠償。
合同期滿后,如出租方仍繼續出租房屋的,承租方享有優先權。
三.租金和租金的交納期限
四.租賃期間房屋修繕修繕房屋是出租人的義務。出租人對房屋及其設備應每隔月(或年)認真檢查、修繕一次,以保障承租人居住安全和正常使用。
五.違約責任
1、出租方未按前述合同條款的規定向承租人交付合乎要求的房屋的,負責賠償 元。
2、出租方未按時交付出租房屋供承租人使用的,負責償付違約金 元。
3、承租方逾期交付違約金的,除仍應及時如數補交外,應支付違約金元。
4、承租方違反合同,擅自將承租房屋轉給他人使用的,應支付違約金元;如因此造成承租房屋毀壞的,還應負責賠償。
六.免責條件房屋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導致毀損和造成承租方損失的,雙方互不承擔責任。
七.爭議的解決方式本合同在履行中如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均可向工商局經濟合同仲裁委員會申請調解或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八.其他約定事項十.本合同未盡事宜,一律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經雙方共同協商,作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2份,出租方、承租方各執1份;合同副本份,送單位備案。
出租方(蓋章) 承租方(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