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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業支付勞務派遣人員的費用,應分兩種情況按規定在稅前扣除:
(1)按照協議(合同)約定直接支付給勞務派遣公司的費用,應作為勞務費支出;
(2)直接支付給員工個人的費用,應作為工資薪金支出和職工福利費支出。其中屬于工資薪金支出的費用,準予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的基數,作為計算其他各項相關費用扣除的依據。
2、企業因雇用季節工、臨時工、實習生、返聘離退休人員所實際發生的費用,應區分為工資薪金支出和職工福利費支出,并按《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其中屬于工資薪金支出的,準予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的基數,作為計算其他各項相關費用扣除的依據。
3、企業支付外聘專家的指導費,屬于勞務報酬,不屬于工資薪金,按照勞務費應取得發piao來稅前扣除,除非不超過500元的。